溶解乙炔設備生產企業作業安全
1.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
A.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。
B.企業應根據生產場所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劃定禁火區,按照AQ3013-2008第5.6.1條規定,對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,未辦理作業許可證,不得進行相關作業活動。
2.工藝安全
A.企業從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工藝安全信息,主要包括:
a)乙炔、電石、丙酮、酸、堿或液氯等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數據、燃爆特性、閃點、腐蝕性、毒性職業接觸限值等危險性信息;
b)熟悉溶解乙炔生產的工藝流程、設備的結構特點、控制參數和安全設施。
B.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,安全工藝參數應滿足下列指標:
a)乙炔生產系統的乙炔含量應≥0.98(體積分數);
b)用于作為保護性氣體的氮氣,其含氧量應小于0.03(體積分數);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和管道,其排放氣體含氧量應小于0.03(體積分數);
c)發生器的水溫應≤80℃;發生器發氣室內的氣體溫度應≤90℃;
d)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鈉作凈化劑時,凈化裝置的有效氯(以Cl計)含量應小于0.001(質量分數);
e) 乙炔充裝壓力≤2.5MPa;
f)充裝容積流速應小于0.015m/h·L(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裝的除外)。
C.企業在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對所有設備上的手孔、人孔、儀表、閥門以及各類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,并填寫裝置開車條件確認單,做到:
a)試車、檢修后的工藝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;
b)檢修或長時間停產后系統應按照規定作氣密性試驗,設備空運轉調試合格;
c)乙炔系統全部用保護氣體置換,氧含量符合要求;
d)供水壓力符合消防、工藝要求;
e)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定;
f)操作人員培訓合格;
g)待充裝的溶解乙炔氣瓶經逐只檢驗符合有關充裝規定;
h)各種危險得到消除或控制。
D.企業生產裝置停車前要進行條件確認,滿足停車條件后方可停車,做到:
a)正常停車應按停車規程中規定的步驟進行;
b)設備、容器卸壓時,應防止乙炔氣體排放產生燃燒和爆炸,應防止酸、堿或其他易燃、易爆、易中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排放和散發而產生事故;
c)生產設備檢修時,操作人員應對設備、管線進行降壓、清洗、置換吹掃處理合格,辦理交付檢維修手續;
d)冬季停車后,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。
E.企業生產裝置發生異常情況時,應迅速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,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,必要時,按步驟緊急停車。
F.企業應對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嚴格控制,保證安全生產,做到:
a)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,嚴格控制工藝技術參數;
b)操作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,禁止穿戴化纖衣物和釘鞋進入操作崗位;
c)乙炔壓縮機除緊急情況外,禁止帶負荷啟動或停機;
d)生產期間不得在帶壓狀態下拆卸和緊固設備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,嚴禁在生產區內用黑色金屬
工具敲打設備、管道;
e)機動車輛進入乙炔生產區域,應加裝阻火器;嚴禁電瓶車進入生產區;
f)各種工藝參數運行指標應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圍內,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工藝參數偏離情況
及時分析原因,及時有效糾正運行偏差。
G.企業溶解乙炔氣瓶的充裝應按照GB13591中對充裝前、充裝中、充裝后的具體要求進行。充裝后的氣瓶應粘貼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標簽。
H.企業不得接收和充裝檔案不在本單位保存的溶解乙炔氣瓶。對臨時用戶的溶解乙炔氣瓶應做出標記,并單獨充裝和存放。
I.接觸乙炔的設備設施應嚴格按照規定選用材料。凡與乙炔接觸的計量儀器、測溫筒、自動控制設備等,嚴禁選用含銅量70%以上的銅合金,以及銀、汞、鋅、鎘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。閥門和附件應采用鋼、可鍛鑄鐵或球墨鑄鐵材料,或采用含銅量不超過70%的銅合金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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