溶解乙炔設備作業行為管理
A.企業應按照AQ3013-2008第5.6.3條款規定執行。
B.企業應在危險性作業活動作業前進行危險、有害因素識別,制定控制措施、在作業現場配備、使用安全防護用品(具)及消防器材,防范現場人員作業行為。
C.企業應對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實行管理,所有入廠機動車輛應加裝阻火器,按規定線路行駛。
D.企業應對溶解乙炔、電石、丙酮、酸、堿等危險化學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、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,應設專用倉庫。
E.溶解乙炔氣瓶的貯存應遵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第63條款規定。
F.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、裝卸安全管理制度,規范運輸、裝卸人員的作業行為。
4.警示標志
A.企業應按照AQ3013-2008第5.6.2條款規定,設置安全標志、職業危害警示標識。
B.企業應在生產區域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,在電石庫設置明顯的禁止用水滅火的標志,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、限高、禁行等標志。
C.企業應經常檢查安全標志、警示標識,如發現有破損、變形、褪色時,應及時修整或更換,并保存檢查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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